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颜连文与李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连文,李文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292号原告:颜连文,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英(系原告颜连文的母亲),女,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文华,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颜连文与被告李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李文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连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连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连文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人民陪审员  曾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玲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