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易长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易长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65号原告王冬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易长看,男,汉族,住正阳县。原告王冬梅诉被告易长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长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易长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