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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易长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易长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65号原告王冬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易长看,男,汉族,住正阳县。原告王冬梅诉被告易长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长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易长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