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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仁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潍坊市仁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茅建医。被执行人潍坊市仁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刘宗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仁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70326.2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合计人民币7648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尚未果。本院依法冻结(含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存款仅数十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12日止),另查,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5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