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傅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7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阳,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抢夺于2014年3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傅阳在义乌市的网吧内多次实施盗窃,涉案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42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傅阳至义乌市荷叶塘越洋网吧,趁被害人杨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前面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560元)。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傅阳至义乌市浪涛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前面的白色金立手机一只(无法估价),后将该手机以50元的价格销赃。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傅阳至义乌市网渔网咖,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前的VIVO手机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7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傅阳至义乌市斗鱼网吧,趁被害人韦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前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90元)。5、2017年2月18日早上,被告人傅阳至义乌市龙树网咖义驾山店,趁被害人陈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前的银色VIVO手机(无法估价)一只,后将该手机以50元的价格销赃。6、2017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傅阳至义乌市龙树网咖国际店,趁被害人骆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电脑前的黑色OPPO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王某、张某、韦某、陈某、骆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傅阳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傅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傅 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