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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执1222执恢60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与陕县天发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陕县天发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1222执恢60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县天发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与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7年2月28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发出(2016)豫1222执恢6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陕县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188075.34元,后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却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该款已经被执行人转移。后被执行人陕县天发房地产发现有限公司部分履行了800000元,生于款项1388075.34元没有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三门峡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发出(2016)豫1222执恢605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三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履行其追回款项的法定义务。本院裁定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承担1388075.34元的责任。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所建房产系扶贫搬迁房不能执行。因协助执行义务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擅自支付以及被执行人转移资产,现导致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