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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毛理娟、詹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理娟,詹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毛理娟,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素蓉,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詹骏,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毛理娟与詹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理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詹骏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骏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经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毛理娟不同意被执行人父亲提出的减免并代为偿还的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毛理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