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堂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堂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特7号申请人:李堂泽。法定代理人:李玉强。系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李堂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堂泽称,申请人李堂泽与被申请人刘萍系母子关系,因刘萍在申请人的父亲李满广于2015年11月12日死亡后就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萍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萍,女,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楼××村。系申请人李堂泽的母亲。经固始县公安局沙河铺派出所和固始县沙河铺乡玄中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均证实:刘萍于2014年2月在北京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情况属实。申请人李堂泽申请宣告刘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刘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案中,公安机关证明刘萍于2014年2月失踪,自2014年2月起至2016年2月止,刘萍失踪已满二年,因此,刘萍的儿子李堂泽向本院申请宣告刘萍失踪,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萍失踪。二、指定李堂泽的法定代理人李玉强为失踪人刘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