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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6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飞与被执行人吴鹏、马红萍、贺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飞,吴鹏,马红萍,贺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6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飞,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新耿街童装厂家属院第*排第一家**号。被执行人吴鹏,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乡宁县西坡镇赵垛村人。被执行人马红萍,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乡宁县昌宁镇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号院。被执行人贺浩杰,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巷村。申请执行人贺飞与被执行人吴鹏、马红萍、贺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民终18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飞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飞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了(2015)河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马红萍拥有的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26号院2号楼2单元第8层90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吴鹏、马红萍、贺浩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被执行人马红萍拥有的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26号院2号楼2单元第8层901号的房屋予以评估,并对该房屋在淘宝网进行拍卖,2017年9月4日山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民审1349号将此案指令中级市人民法院再审。拍卖被执行人马红萍拥有的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26号院2号楼2单元第8层9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Y5520**,该房屋共294.8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治军助理审判员  牛德峰助理审判员  郝再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