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岭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岭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岭民,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岗市向阳区环卫站工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向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岭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岭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16时50分,被告人田岭民在其家中饮酒后驾驶丰田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向阳区煤建处后院丁字路口时,将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田岭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田岭民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91mg/100ml,属醉驾。认为,被告人田岭民,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岭民能够如实供认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岭民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田岭民自愿认罪,不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岭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破案报告及抓捕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行驶证、驾驶证、物证丰田轿车一辆、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田岭民的供述与辩解、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岭民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岭民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岭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限被告人田岭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远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