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谢兰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波,谢兰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66号原告:刘晓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谢兰珩,男,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刘晓波诉被告谢兰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刘晓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刘晓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晓波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