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元国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元国,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2号申请执行人:郑元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丽,女,1994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郑元国与被执行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7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050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系其行使处分权利的表现,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7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陈继明审判员 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美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