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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司惩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钟怡威其他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怡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粤12司惩复1号复议申请人:钟怡威,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耀武,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钟怡威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粤1202司惩39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钟怡威提出请求撤销端州法院(2017)粤1202司惩39号决定书,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拘留措施。事实和理由:端州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冼某、杨某、冼某、朱某兰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年1月4日,钟怡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天翔物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潘启勉,并且于2017年1月4日向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进行了公司事项变更登记,变更后天翔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潘启勉。从2017年1月4日开始,钟怡威已经与天翔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天翔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没有向端州法院申报是其公司责任,天翔物业公司作为法人至今依然存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法人主体没有任何影响。所以,端州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天翔物业公司采取司法措施,而不是对案外人钟怡威错误拘留。特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13日,冼某、杨某、冼某、朱某兰因与天翔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端州法院申请执行,端州法院以案号(2016)粤1202执122号予以立案,并于2016年4月1日向某物业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至今天翔物业公司没有申报财产,且在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仍有利润的情况下,也没有支付赔偿款给冼某、杨某、冼某、朱某兰。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怡威在担任天翔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既不申报公司财产,也不履行债务,存在拒不履行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肇劳人仲案字〔2015〕187号仲裁裁决确定法律义务的行为。端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一款第(六)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钟怡威予以拘留十五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决定。钟怡威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钟怡威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