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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俊生与翟培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生,翟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生,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培明,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系杭锦旗公安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刘俊生与翟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