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俊生与翟培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生,翟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生,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培明,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系杭锦旗公安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刘俊生与翟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