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4751田华与张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4751号申请人田华,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张春,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田华与被执行人张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24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