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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市华航粮油有限公司、葛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华航粮油有限公司,葛志彬,商丘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1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送林,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该行员工。被告商丘市华航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葛志彬。被告葛志彬,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刘肃伟。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市华航粮油有限公司、葛志彬、商丘利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