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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赖腾骥诉被告王玮、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腾骥,王玮,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434号原告:赖腾骥,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被告:王玮,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谢勇。被告:谢勇,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赖腾骥与被告王玮、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赖腾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腾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440.00元,减半收取计19,22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9,820.00元,由原告赖腾骥负担。审 判 长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宋俊峰人民审判员  宋利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