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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勇福与汪明富、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福,汪明富,李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26号申请人:张勇福,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汪明富,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申请人:李秀娟,女,出生年月不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汉族,住铜山区。申请人张勇福与被申请人汪明富、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张勇福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明富、李秀娟银行存款12182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明富、李秀娟银行存款12182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