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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刘莲、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刘莲,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负责人胡开荣,行长。被执行人刘莲,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文彬,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刘莲、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