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51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林武,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林武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林武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