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与季利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季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季利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柳工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104执3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