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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福成诉被告谷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成,谷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626号原告:赵福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谷雨,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赵福成诉被告谷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福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成负担。审判员  徐彦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