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俊与董文高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董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董文高。申请人王俊申请执行董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全兵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