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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俊与董文高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董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董文高。申请人王俊申请执行董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全兵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