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磊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7民特4号申请人:朱磊,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朱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磊称,申请人朱磊与朱经善系父子关系。2011年10月31日晚被申请人接了一个电话,第二天早上6点30时左右离家出走后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朱经善死亡。经审理查明,朱经善,男,1952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三工区1号,系申请人朱磊的父亲。2011年10月31日晚被申请人朱经善接了一个电话,第二天早上6点30时左右离家出走后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并向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五一派出所报案查找未果。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经善失踪,本院作出(2014)石民一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朱经善为失踪人。申请人朱磊申请宣告朱经善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696期公告栏上发出寻找朱经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经善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经善自2011年11月1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5年,故申请人朱磊申请宣告朱经善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经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子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华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