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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阮明新与被告昂根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明新,昂根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290号原告:阮明新,男,1984年2月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昂根海,男,1975年7月14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明新与被告昂根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明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阮明新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