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阮明新与被告昂根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明新,昂根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290号原告:阮明新,男,1984年2月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昂根海,男,1975年7月14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明新与被告昂根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明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阮明新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