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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春娟与被执行人杨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娟,杨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娟,女,1977年4月20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杨晋东,男,1977年4月3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娟与被执行人杨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晋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晋东归还申请执行人郭春娟30387.5元,但被执行人杨晋东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晋东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杨晋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郭春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晋东的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晋东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文志荣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郭丽霞、吴彦科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郭丽霞、吴彦科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文志荣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