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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王福宝、乐山市旭弘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宜宾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王福宝,乐山市旭弘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000984-4。法定代表人:陈能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宜宾欣联物流园,注册号:511500000065923(1-1)。法定代表人:王福宝。被执行人:王福宝,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被执行人:乐山市旭弘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同兴巷,注册号:511126000013399。法定代表人:李毅。申请执行人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内容为“一、宜宾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王福宝向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费662606元、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乐山市旭弘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宜宾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王福宝向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在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511元、乐山市旭弘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在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后申请执行人四川昶通物流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乐山市旭弘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暂不将乐山市旭弘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同意暂不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韩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