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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文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县支公司、闫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县支公司,闫绿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辉,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左云县人,重庆川仪自动化工程检修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左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县支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云新东大街**号。负责人:张国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强,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绿山,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人,农民,现住朔州市。上诉人杨文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县支公司、闫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2017)晋06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文辉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但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文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X X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