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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牛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牛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建民申请执行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