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大启申请执行徐志文、潘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启,徐志文,潘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启,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志文,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潘国祥,男,1974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望谟县。李大启申请执行徐志文、潘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款30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4元和执行费361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319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为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潘国祥所有的车辆(另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