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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双娥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双娥,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养殖户,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进贤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瑜军,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双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7日,被害人黄某1邀请李某夫妇来到进贤县南台乡观前村其经营的猪场调处其和被告人陈双娥的离婚事宜。同月29日晚,黄某1、陈双娥夫妇、李某夫妇、孔某、陈某6人一起吃饭时,黄某1再次向陈双娥提出离婚,双方因财产分配协商不成不欢而散。当晚,陈双娥因不想离婚欲喝农药自杀,被黄某1等人发现并制止。2016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陈双娥辗转无眠,自觉伤心,便萌生与被害人黄某1同归于尽的想法,欲先杀死黄某1后再自杀。同月30日6时许,陈双娥手持1把菜刀来到卧室对着正在睡觉的黄某1头脸部砍了10余刀,黄某1痛醒反抗并呼救,陈双娥又砍中黄某1肩部等处数刀,后被黄某1及闻讯前来的李某等人制止。黄某1随即被李某等人送医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陈双娥和弟弟陈某骑电动车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途中遇前来处警的民警,遂配合到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勘验笔录、DNA鉴定书、损伤鉴定意见书及诊疗材料、人口信息、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双娥因家庭纠纷而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被告人陈双娥具有下列情节:①本案被告人陈双娥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②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③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④被告人以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本次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⑤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双娥对上述犯罪指控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应某成故意伤害罪:①被告人陈双娥在供述中对其主观目的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杀害被害人,另一种是想教训被害人,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其一直供称是想留住被害人,并不想杀被害人,故被告人主观上是想伤害被害人;②被告人一直深爱着被害人,且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而且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时,其下手也很轻,头部和脸上的伤并不重,可以侧方面证实被告人并不想杀害被害人。综合以上两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①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②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在婚姻期内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越普通朋友的关系,且与被告人一直存在离婚纠纷,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③被告人以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本次属初犯,且本案属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④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1与被告人陈双娥均系再婚组合的家庭。双方于2008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2015年12月被害人黄某1婚前独子因车祸去世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11月27日,被害人黄某1邀请李某夫妇等人来其住处调解其和被告人陈双娥的离婚事宜。29日晚,黄某1、陈双娥夫妇、李某夫妇、孔某、陈某6人在一起吃饭时,黄某1再次向陈双娥提出离婚,未果。当晚,陈双娥因不想离婚欲喝农药自杀,被黄某1等人发现并制止。当晚,被告人陈双娥辗转无眠,自觉伤心,便萌生与被害人黄某1同归于尽的想法,欲先杀死黄某1后再自杀。次日凌晨6时许,陈双娥手持1把菜刀在卧室对着正在睡觉的黄某1头脸部砍了10余刀,黄某1痛醒反抗并呼救,陈双娥又砍中黄某1肩部等处数刀,后被黄某1及闻讯前来的李某等人制止。黄某1随即被李某等人送医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1系因锐器砍切致全身15处创口(头脸部11处),总长72cm,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有左腕关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双娥和弟弟陈某骑电动车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途中遇前来处警的民警,遂配合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2017)提取、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扣押陈双娥作案用的菜刀1把。2、勘验笔录:证实警方2016年11月30日对案发现场勘验,案发地地面现大量血迹,提取血迹8处,并拍照取证。3、DNA鉴定书:证实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2月12日对送检的伤者血样、嫌疑人血样及提取的11份血迹鉴定,送检客厅地面上的5处血迹、卧室墙面、枕头、门口及棉衣、棉裤上均检出人血,与伤者黄某1的STR分型一致;送检的菜刀刀刃处可疑斑迹未检出人血。4、损伤鉴定意见书及诊疗材料:证实2016年12月2日法医认定被害人黄某1系因锐器砍切致全身15处创口(头脸部11处),总长72cm,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有左腕关节损伤对功能障碍程度待伤后3个月复验。2017年4月21日经复验,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夫妻专程从南昌赶到黄某1、陈双娥夫妇住地调解双方离婚的事情。案发前夜,黄某1提出给陈40万元和平分手,陈提出要再买1套房子,遭到黄的拒绝,并提出法庭见。当晚,黄某1等人发现陈双娥手拿不锈钢碗,内盛药,大家劝其倒掉。案发日5点半-6点期间,听到黄某1大叫,过去发现陈双娥右手持菜刀朝黄头上砍,其用力推陈到床上,夺下菜刀扔在旁边,孔某、陈某也赶到,后叫车子送黄到医院治疗。双方的矛盾系婚姻问题,对黄某1是否有婚外情不清楚,陈曾背着黄卖了8头猪,黄很生气。6、证人孔某(黄某1前妻弟)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夜,黄某1提出离婚,陈不同意,称不要财产,只要和黄在一起。次日早晨案发后赶到现场,发现黄某1被砍,遂联系送医救治。7、证人陈某(陈双娥的弟弟)的证言:证实黄某1被砍原因是黄要离婚,陈不同意,案发前夜找来几人做工作。黄、陈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12月,黄的独子车祸去世后,黄在外面找了一个女人想和其生小孩,故要和陈离婚。听说,陈为此和黄关系闹僵,还遭第三者辱骂。8、短信及电话记录:证实侦查人员从陈双娥手机中提取与151××××2881手机号(机主魏某)的短信内容与电话记录,反映2016年8月30日凌晨该电话号码与陈双娥多次通话,11月13日陈双娥多次致电该号码未接听,11月14日双方有短信往来对骂的内容。9、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根据陈双娥提供的信息致电151××××2881机主,对方自称“魏某”,否认认识黄某1并拒绝接受询问。(机主信息与黄某1、陈双娥反映一致)10、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前妻2007年7月因病去世,其和陈双娥2008年4月开始一起生活,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小孩。其和前妻的儿子黄宇峰2015年12月因车祸去世。开始他俩相处还好,没有大矛盾。儿子去世后,陈双娥变得好唠叨。11月份,陈的女儿向他们借钱,他不同意,陈说家财她也有份。11月24日,陈背着他卖了8头猪,因此他提出离婚,陈不同意。11月29日晚上,他俩夫妻、李某夫妻和他两个小舅子一起吃晚饭,他提出离婚的事,他们就调解。他说给陈27万,还买社保。陈说要再给她买一套房子,他说自己都没有房子住,要不然法庭上见。陈就哭,然后倒农药想吃,被他发现了,陈就自己倒掉了。11月30日凌晨1点来钟,他才上床睡,5点半时。他头上一阵响声,突然好痛。他就爬起来往外跑,跑到厅堂回头看发现他老婆右手拿一把菜刀在房间,不记得她说了什么话,他就一只手按住她右手的刀,把她按倒在床上,叫来李某夫妻,李某把陈双娥手上的刀夺掉。赵某到隔壁去叫孔某、陈某。他们帮他止血,叫来万结文的车子送他到了医院。并证实2016年夏天,他认识了一女子魏某,电话是151××××2881。他们只是一般朋友关系。11、被告人陈双娥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她与黄某1均系再婚。于2008年经人介绍一起同居,2013年领取结婚证,无婚生子女,感情很好,在南台乡观前村经营一家养猪场和三十多亩茶树林。黄某1有个独生子黄宇峰2015年12月因车祸去世,打击很大,精神不好。她俩因此想生个小孩但未成功。2016年4月的时候,黄某1开始对她冷淡,疏远。经常不回家,其家人也开始嫌她不会生儿子。9月份左右,她打听黄在外面可能有女人,并在黄手机上看到别的女人发的暧昧短信,她为此找黄求证,黄没有正面回答,只说想生个儿子,并说给她二十万离婚。她不同意。10月左右,她接到一个自称魏某的女子的短信,说要替黄某1教训她,骂她是泼妇,双方短信互骂。她向黄某1说起此事,黄还帮那个女子骂她。后来,黄某1卖猪也不告诉她卖了多少钱,还提出给她买社保并给她20万元离婚,态度很坚决。2016年11月29日下午5点时,黄某1和李某夫妇、孔某、她弟弟陈某一起在猪场吃晚饭,黄某1又提出离婚,她不同意离婚说要人不要钱。黄某1说别无选择,他一定要有个后代,不能绝后。她让他到外面去生个儿子,她帮他带。黄某1说不行,对方那个女的不同意。吃完饭后,她一个人哭,回到卧室,黄某1和孔某、李某夫妇聊到晚上11点多钟后去隔壁睡觉。黄某1不肯进卧室睡觉,要走。她便到隔壁房间拿了一瓶农药回卧室,准备喝农药自杀,黄某1进卧室拿拖鞋时闻到了农药味,就把李某夫妇、弟弟陈某叫来,她便把农药倒了。凌晨1点半左右,黄某1才回到卧室躺到床上,仍然不理她。她越想越伤心,就想和他一起死,大家同归于尽,便起床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想先把黄某1杀伤然后自杀。她用菜刀闭着眼睛对着黄某1头部就砍,具体砍了多少刀不记得了,黄某1被砍后就坐起了,大声喊叫,并抓住她的左手。她用右手拿刀,又砍了他。隔壁李某听到喊声,就冲进来把她菜刀扔到旁边,将她按在床上。孔某、陈某等人也来了,他们先把黄某1送去医院抢救。然后,她和陈某一起出门骑电动车准备去派出所自首,刚走出门一会儿就碰见警车来了,她就坐警车到了派出所。她从黄某1手机短信里看到一个叫“魏某”的人给他发的许多暧昧短信。她们就相互用短信对骂。本院受案后,受害人黄某1向被告人陈双娥出示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陈双娥行为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客观、真实、关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娥因婚姻家庭矛盾而持刀杀害丈夫黄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受害人黄某1反抗及他人阻止,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没杀人的故意,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欲喝农药自杀未果情况下,产生要与受害人同归于尽的想法,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欲置受害人于死地,从受害人受伤部位看,受害人全身15处创口(头脸部11处),且受害人痛醒后,被告人并未停止伤害,而是继续对其头肩部砍,充分证实被告人在悲愤之下故意杀人的心态和行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案系因双方未正确处理婚姻纠纷而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告人的行为也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该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双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国东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盛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