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厚琼、刘小平与刘旭林、许冬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厚琼,刘小平,刘旭林,许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1号申请执行人袁厚琼,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刘旭林,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许冬英,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本院在执行袁厚琼、刘小平与刘旭林、许冬英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旭林、许冬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