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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三保与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保,杨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60号之二原告:刘三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杨青松,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刘三保与被告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刘三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三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三保负担。审 判 长  胡莉莉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