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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姜宝昌与姜长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昌,姜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姜宝昌被执行人姜长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宝昌与被执行人姜长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轮候扣留姜长久工资,被执行人姜长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杜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