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简刚与无锡市港务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刚,无锡市港务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074号原告:简刚,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无锡市港务医院,住所地无锡市学前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刚诉被告无锡市港务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简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简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