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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简刚与无锡市港务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刚,无锡市港务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074号原告:简刚,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无锡市港务医院,住所地无锡市学前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刚诉被告无锡市港务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简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简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