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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家荣、肖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荣,肖红英,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荣,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肖红英,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97年11月17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家荣、肖红英与王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