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景宝艳申请王立才、曹亚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宝艳,王立才,曹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27号(2017)黑1281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宝艳,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桂文,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建设乡双信村马纸房屯。系景宝艳父亲。被执行人:王立才,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曹亚娟,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宝艳与被执行人王立才、曹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