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裴继涛与高永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继涛,高永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528号原告:裴继涛,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高永合,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原告裴继涛与被告高永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继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