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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裴继涛与高永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继涛,高永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528号原告:裴继涛,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高永合,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原告裴继涛与被告高永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继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