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树仙与李加勐、段艳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仙,李加勐,段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9号申请执行人:杨树仙,女,1960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李加勐,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段艳清,女,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树仙与被执行人李加勐、段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加勐、段艳清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树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4782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加勐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待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