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中心与被申请执行张胜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中心,张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八号小区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张胜辉,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不详,住建平县东城学府小区**幢*****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中心与被申请执行郝志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胜辉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