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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3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红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良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3刑初26号公诉机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红良,曾用名罗洪良,男,1968年11月2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屏边县。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屏边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红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代理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红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罗红良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范围、地点、数量,将位于屏边县白河镇团结村委会汤东村吊竹箐的杉木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罗红良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砍伐的杉木原木材积15.9828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9.1387立方米;2016年9月12日经屏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97元。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屏边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后,当天赶到案发现场调查,被告人罗红良主动到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超出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砍伐杉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红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何某、钱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红良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红良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故意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滥伐杉木原木材积15.9828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9.13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红良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的规定,被告人罗红良滥伐杉木原木材积15.9828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9.1387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罗红良在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红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且可以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能够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红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鉴于被告人罗红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后在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于导致重大不良影响和危险,应当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为了维护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非法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罗红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红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内缴纳);二、涉案杉木款人民币2397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