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廷荣与罗德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荣,罗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张廷荣,男性,汉族,1969年02月27日出生,住荣昌县。被执行人:罗德兵,男性,汉族,住荣昌县,其他。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廷荣与被执行人罗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法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德兵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廷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房屋,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恢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乾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