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新增与李应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增,李应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13号原告:郭新增,男,汉族。被告:李应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增与被告李应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增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新增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郭新增2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