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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广伟与韩瑞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伟,韩瑞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10号原告:周广伟,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韩瑞新,市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伟诉被告韩瑞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云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