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广伟与韩瑞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伟,韩瑞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10号原告:周广伟,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韩瑞新,市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伟诉被告韩瑞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云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