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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宽鼎隆草莓专业合作社、潍坊科力意和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宽鼎隆草莓专业合作社,潍坊科力意和机械有限公司,于炳和,刘俊宝,赵永萍,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昌乐县宽鼎隆草莓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营丘镇卓家铺村98号3幢。法定代表人刘俊定,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科力意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彩虹路中段。被执行人于炳和,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俊宝。被执行人赵永萍。被执行人于炳和,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东大街268号3号楼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6105040714。被执行人于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县宽鼎隆草莓专业合作社、潍坊科力意和机械有限公司、刘俊宝、赵永萍、于炳和、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海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