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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堰与被执行人何光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堰,何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吴堰。被执行人:何光春。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堰与被执行人何光春合同纠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光春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何光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术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