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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秦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秦瑶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瑶,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综合考虑被告情况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庞东彪审判员  葛筱立审判员  曾凡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