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秦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秦瑶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瑶,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综合考虑被告情况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庞东彪审判员 葛筱立审判员 曾凡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