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申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桂保、高吉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桂保,高吉花,曲靖市麒麟区蒙自原过桥米线餐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桂保,男,汉族,1970年8月8日生,住云南省马龙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吉花,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生,住云南省马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蒙自原过桥米线餐厅。经营者:邓冬。再审申请人陈桂保、高吉花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蒙自原过桥米线餐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郭雅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