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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永顺与曲华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顺,曲华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884号原告:杜永顺,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齐河县。被告:曲华峰,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齐河县。原告杜永顺与被告曲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杜永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原告杜永顺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