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永顺与曲华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顺,曲华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884号原告:杜永顺,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齐河县。被告:曲华峰,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齐河县。原告杜永顺与被告曲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杜永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原告杜永顺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