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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胡光明,男,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胡光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02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方  长审判员 汪  少  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