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彪与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彪,唐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644号原告雷彪,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唐翠萍,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霍城县人,住新疆霍城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雷彪与被告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唐翠萍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汉阳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熊浩海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