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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彪与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彪,唐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644号原告雷彪,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唐翠萍,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霍城县人,住新疆霍城县,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雷彪与被告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唐翠萍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汉阳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熊浩海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山 来源:百度“”